近年来,以影视剧解说评论为主要内容的短视频在网络上非常流行,相关影视剧的片段也经常出现在这类短视频中,且大多未经授权使用。因此,版权纠纷持续不断,甚至有数百名影视演员集体发声声讨短视频。
笔者认为,所谓侵权,即侵犯著作权,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这顶帽子太重了,不容易扣,需要仔细具体分析。
影视剧解说评价短视频既不讲故事也不刻画人物,不表达感情,主要表达态度和观点。因此,它们不是与原作同一个类别的艺术作品,而应被视为广义的文学批评。无论作者如何进行文学批评,都不可避免地要引用或意译“原文”。只要使用量在合理范围内并说明,就不应该轻易认定为侵权。否则,几乎所有的学术活动都伴随着侵权,观众在欣赏作品后发表意见的可能性很大,而且越是以原著为基础,表达越是合理,就越容易侵权,过于宽泛和不合理。
这里的关键是出台行业规定和制定细则,限制和规范此类短视频直接使用相关影视剧素材,平衡双方利益。这和“查重”、把重复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一样的道理。能够发挥文学批评功能的短视频,可以为原创创作者和受众提供专业的分析、解读和善意的批评建议。如果运用得当,对上游创作生产有积极意义。如果一些作品的创作者和版权人因为对自己的质量缺乏信心,过于活跃,不分青红皂白地呼吁打击短视频,不如花时间和精力在创作上,他们可能反而认为短视频是对自己作品的免费宣传。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很多短视频创作者认为自己对原创作品的使用不仅合理,甚至有帮助,理由是“我们扩大了作品的知名度,相当于免费宣传”。这个想法是站不住脚的。所谓作品知名度的扩大,可能是一种想象,实际效果不好评价。况且,如果作者在网上侮辱、侮辱某个短视频作者,也很有可能达到客观上扩大其知名度的效果,那么侮辱、侮辱行为是否被允许呢?被骂的人会为此感恩吗?不仅不会,而且很可能会导致法庭诉讼。稍微换个思路,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就不会说了。
笔者认为,短视频作者的创作和制作活动不是“学雷锋”,而是他们的首要目的应该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兴趣。即使点击量高,相关作品的知名度顺势扩大,也只是副作用,动机不是侵权的理由。所以,一旦原创素材使用过多,超出了仅仅“引用”文学批评的必要限度,确实可能构成侵权,尤其是那些几乎没有输出个人观点,盲目剪辑拼接的短视频,基本不具备文学批评的属性,而是使用他人素材进行再创作,涉嫌侵权。侵犯别人的权利,赚自己的钱,是不道德的。粉饰和证明这一点更不道德。
目前,以影视剧为代表的长视频与短视频之间存在诸多争议。除了短期的被指侵权之外,视频领域的长期发展方向和生态建设恐怕也有战略考量。后者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检查才能决定。现阶段,影视剧及其衍生短视频的理想关系应该是共生共荣。要实现理想的关系,非常重要的是进一步建立规范和规则,深化法律意识
影视是创意产业,创意是活水之源。保护从业者的创作激情,既要在精神上、言语上表达尊重,也要充分保障机制和利益。如果从事某个行业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但收益却很容易被别人抢到,那么人才、资源、资本就会逐渐远离这个行业,后果不言而喻。无论是长短视频的创作者、不同工种的从业者,还是普通观众,肯定都不希望看到影视行业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在这一点上,行业内外的利益高度一致,所以尊重原创应该不会太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