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日讯音乐喷泉带来的“美好呈现”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说哪种类型的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6月28日,在第三届“版权产业研究所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版权委员会主任张晓霞通过经典案件“音乐喷泉案”的审理过程,阐述了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张晓霞指出,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纳入作品的法定类型,避免了作品类型的限制所带来的适用法律的束缚,更有利于促进法官对新的知识创新的保护。
本次论坛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赞助。论坛围绕音乐、音像作品版权归属的澄清、版权出海的授权、维权机制等问题展开。
版权归属明晰 促行业发展
据《2020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统计,2019年中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到3950.96亿元,同比增长5.42%,以数字音乐为主的核心产业保持8%以上的高速增长。
音乐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了版权的归属,行业内外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如何界定音乐作品使用中的著作权归属?北京陶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律师从律师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不同的音乐使用场景和方式往往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主体和版权项目。比如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时,权利主体是歌曲作者、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用户需要获得“三重授权”;以表演为核心,演绎或随机,权利主体是歌曲作者,涉及的权利可能包括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拍摄权等。
在音乐的使用上,重新“整理”原作是否是版权法意义上的“改编”?王军认为,具体案件需要分析判断。一般来说,“编曲”和“改编”的区别在于,“编曲”可以依主旋律而定,也可以独立于主旋律而存在,“编曲”本身是否构成作品不能一概而论;“改编”是指对原作进行改编,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在评价一个案件时,案件涉及的‘安排’行为是否构成创造性劳动,是否产生原创性新作品,应当作为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改编的核心标准。”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认为,音乐作品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音乐作品不仅包括歌词,还包括演唱、演奏和首次录音。同时,音乐作品往往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著作权属于共同作者。判断是否是合作作品,要从作者是否有合作创作的意愿和合作创作的行为两个要素来分析。“共同创造”决定了智力成果不能机械分割。
“此外,为了刺激创作,保护创作者的利益,职务表演的著作权(或邻接权)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演员而不是表演单位。版权保护的是第一次录音,即智力创作成果,而不是录音‘产品’的拷贝。新的《著作权法》虽然给录音制作者增加了机械表演权和播放权,但被置于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熊对说道。
“《著作权法》新修改的内容,有利于保护原创歌曲作者的版权,增加唱片公司获取收入的渠道,肯定了幕后工作者的努力,促进音乐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发展。”心情传媒亚洲区副总裁兼总经理刘俊明说。
助力音乐和视听作品“走出去”
“音乐无国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软实力的建设对于提升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变得越来越重要。数据显示,版权国际贸易是文化走出去的重要途径,在文化输出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占据着核心地位。而音乐和音像作品,没有版权的护航是无法出海的。
中国版权代理公司授权业务总监高认为,从音乐产业链的上游来看,中国音乐市场拥有海量的音乐资源,音乐版权带来的长尾效应应该体现在商业领域。在欧美,数字音乐版权的概念形成比较早,类似的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已经形成系统规范。从下游来看,企业市场、内容制作、广告营销、终端嵌入、商业超播等领域都刚刚需要音乐,但整体付费意识不高。“我相信,随着中国法制化的深入和社会版权意识的全面普及,中国音乐将在海外数字音乐市场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希望版权方重视,得到应有的利益。”
版权如何帮助音乐和视听作品进入海外市场?高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有效利用社交媒体,做好内容运营;其次,通过了解海外版权制度和海外音乐版权的盈利模式,为版权出海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和收益计算基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务部(网络监测取证部)主任那凌认为,强势文化品牌导致强势文化贸易,明确版权是解决“走出去”的根本问题。增强版权意识,掌握权利缺陷的补救措施是基本功。在境外被侵权时,也可以依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在线版权监测和维权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据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不仅可以为海外侵权内容提供快速处理服务,还可以帮助权利人了解海外平台的规则,帮助他们提高海外运营管理能力,为中国音乐和视听作品的版权出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