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泸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村级预留用地通过自建、联建或者入股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村级预留用地抵押用于项目建设。抵押贷款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或相关建设,贷款资金应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80%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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