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发布公告,继续实施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的情况有四种: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体重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不动产)向企业的转让和变更。
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原企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为被合并企业的。
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原企业房地产转让、变更为分立企业。
单位和个人在改制重组时投资房地产,将房地产转让、变更给被投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与改制重组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让任何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
重组改制后房地产转让,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按照重组改制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作价入股的,以投资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为准。根据采购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重组改制前采购发票载明的金额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从采购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采购年度是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日期的年份。